2017-08-14
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实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,查实后除获得微信红包奖励外,视违法情形差异还能获得交通违章“减分券”,在举报人交通违法时可以抵扣。近日,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门推出的举报违章奖励“减分券”,引发争议。(8月13日《新京报》)
发动市民举报交通违章行为,已经成为各地交警执法的一种手段。为了激发市民举报违章行为的积极性,各地也都想出了很多激励的办法。比如给予现金奖励,比如奖励生活用品,又比如将积极举报者纳入征信系统,让他们在办理贷款等方面得到照顾。这样的激励机制,对于激发市民的举报热情是有积极意义的。
但是,浙江台州交警部门推出的“违章减分券”性质则是不同的。虽然说,这样的办法能够激励更多人举报交通违章行为,却也成了一把双刃剑。为了能够获得更多“违章减分券”,对于驾驶员来说,一定会是“积极行动起来”,他们拿着手机,举着相机,去抓拍违章行为。这样的好处在于,能够发现更多交通违章行为,从而利于交警部门处罚,而其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。
这些举报他人交通违章行为的驾驶员,在获得了“违章减分券”之后,也就获得了一个特权,在他们自己违章的时候,可以减分。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尴尬的情况:比如,被他人抓拍到了违章行为的驾驶员,可能手里也获得过“违章减分券”,这个时候他们就会在交警执法的时候,拿出“违章减分券”。
面对这种情况,交警该如何执法呢?那也就意味着要依据“交通违章者”获得的“违章减分券”的积分多少去执法。假如说,他的违章行为需要扣除3分,而他获得了5分的“违章减分券”,是不是就意味着他的交通违章行为就不需要处罚了?事实上是,交警已经因为“承诺在先”就不能处罚了。这样的结果,无疑会是十分尴尬的。
根据现行法规,交通警察被赋予收集违法证据的权力,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,因为市民没有收集证据的执法权力。我们即使抛开这个层面不谈也是存在问题的。车主交通违法,交警部门处罚,本身为固定的执法程序,作为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更改。而给予举报违章行为的市民“违章减分券”的奖励,就意味着法律的打折扣,让执法变成了枉法,让法律的威严扫地。
关键问题在于,交警部门有没有这样的权力?交通法具有威严性,地方交警部门岂能擅自改变交通法的内涵?一码归一码,举报违章行为可以奖励,但是不能奖励“你可以违章”而不被处罚。这就犹如一个官员举报腐败行为,你能奖励他“今后可以腐败一次”吗?
“违章减分券”是对交通违章的变相放纵,也是权力的滥用。